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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办事指南
(2011-07-20 11:11:56)

一、办事事项

  华侨回国定居

二、办事内容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来我市定居。

三、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且能自行解决申请者来我市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二)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在国内有常住我市的亲友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三)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在我市已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常住我市的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因此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四)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五)原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我市定居,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国内有常住我市的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的。

四、所需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的《华侨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照片规格为32×40mm)

  (二)交验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侨居国签发的居留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均用A4纸,下同)

  (三)申请人要求来我市定居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定居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四)交验申请人自己在拟定居地有住房和生活费用的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并提交复印件两份。若住房和生活费用是由其亲友提供的,须有该亲友愿意为其提供住房或生活费用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五)交验常住我市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两份。

  (六)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

  (七)提交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八)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九)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查询电话:22480057、22466891

  投诉电话:2248002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逢星期三早上8:30-10:00业务学习)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

  《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收费1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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