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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因私往来港澳办事指南
(2011-07-20 11:13:33)

一、办事事项

  华侨因私往来港澳

二、申请条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暂住,因探亲、商务、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

三、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二)交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暂住我市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四)因探亲、商务、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的,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的,须提交书面遗失说明。

  (六)持非我市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再次签注的,除16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申请人外,申请人均须本人办理。其中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四、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 缴费 →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领证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代办: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交验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委托人代办,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查询电话:22480057、22466891

  投诉电话:2248002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逢星期三早上8:30-10:00业务学习)

六、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急事急办: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在提供相应证明的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收费100元。港澳其他签注包括香港一年或三个月一次、香港一年或三个月二次、澳门一年或三个月一次,分别收费20元、40元、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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