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
外国人出入境证件过期、遗失、损毁申请出境
二、办事内容
外国人在我市遇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入境证件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需办理出境手续。
三、所需材料
(一)开具《护照报失证明》:
1、提交遗失地或住宿地辖区派出所的证件遗失证明。
2、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的《护照遗失登记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二)办理出境签证:
1、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并经所在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提交《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当事人已领取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下同)。
4、提交经辖区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身份证明(如有)。
6、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四、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缴费 →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领证
(一)外国人遇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入境证件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先向遗失地或住宿地辖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案,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核实情况后出具证件遗失证明。
(二)外国人本人凭证件遗失证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报失护照,出入境管理科核实情况后出具《护照报失证明》。
(三)外国人凭《护照报失证明》到该国驻华使领馆,申领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再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手续。
五、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查询电话:22480057、22466891
投诉电话:2248002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逢星期三早上8:30-10:00业务学习)
六、办理时限
(一)开具《护照报失证明》,即日领取。
(二)办理出境签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证件签发
签发一次出境有效的签证或《外国人出入境证》,有效期依据申请人领取的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进行审批,一般在一个月内。
八、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开具《护照报失证明》,不收费;《外国人出入境证》及出境签证见下表。
收费依据:粤公通字[2003]181号文;广公境传[2003]164、179、185号文。
非对等国家外国人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
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元人民币) |
|
零次、一次签证 |
160 |
|
二次签证 |
235 |
|
签证延期 |
160 |
|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
425 |
|
一年(含)至5年(含)多次签证 |
635 |
|
签证停留期延期 |
160 |
|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
130 |
|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
170 |
|
团体签证分离 |
160 |
|
改变签证种类 |
160 |
|
增加、减少携行人 |
160 |
|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
160 |
|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
235 |
非对等国家外国人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
一次签证 |
二次签证 |
半年(含半年)多次签证 |
一年(含)至五年(含)多次签证 |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
|
美元 |
20 |
30 |
50 |
75 |
15 |
20 |
|
欧元 |
20 |
30 |
60 |
90 |
2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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